工信部发布新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实施办法
2024-08-20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新版两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号公告)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工信部装〔2017〕161号)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现予以公告。2.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
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指减速器、伺服驱动系统、控制器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鼓励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四)具有固定的研发和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五)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六)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八)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3000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5000万元;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亿元。(九)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十)单独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含软硬件)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十一)建有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能够实现规范化的工艺生产流程。(十二)建有质量管理系统,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能够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精准追溯和管理优化。(十三)具备与企业生产及服务相适宜的过程检测和出厂检测设备和手段,检测设备和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法定校准,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十四)企业应按照GB/T 19001或ISO 9001等先进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十五)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实现、基础保障等方面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持续运行。(十六)企业在以下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或等同国际标准):
l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l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lGB/T 16855.1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设计通则;
lGB/T 3832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抗扰度试验;
lGB/T 3833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发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l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
lGB 11291.2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lGB/T 36008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
lGB/T 10827.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主营产品须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二十)具备与其所开展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建有产品部署、运维、升级所需的服务系统,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现场或远程服务。(二十一)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二十三)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二十四)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二十五)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二十六)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十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器人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二十八)经企业自愿申请,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二十九)有关行业协会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三十)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三十二)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调整、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央企集团)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公告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3),由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4)。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的;
(五)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二)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一)一年以上无工业机器人相关销售业绩的;
(二)两年以上无新接工业机器人相关订单的;
(三)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五)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八)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九)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
(十)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工信部装〔2017〕161号)同时废止。
附:
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
2.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
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4.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