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有效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

2021-12-09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与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已经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近年来,我国依托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创新创业与产业构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在消费互联网、数字贸易和移动支付等领域形成明显优势,成为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年7月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总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占GDP比重达到38.6%,维持了接近10%的高增长速度,成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稳定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其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8%,数字产业化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向全球高端产业链迈进;产业数字化进程持续加快,规模达到GDP的30.8%,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具体来看,我国产生数据量约占全球的20%,成为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数据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关键要素;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数字贸易大国地位逐渐稳固;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四分之一,互联网零售向智能生产和电子商务平台全面扩张,促进居民消费全面升级与供应链效率显著提高。


诚然,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只有全面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以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需要承认的是,数字经济在发展中面临一系列治理痛点,需要高度重视治理与监管问题。在基础层面,支撑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基建存在供给相对不足、体制建设落后等问题;在融合层面,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的方向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创新层面,平台垄断、算法合谋、数字鸿沟等现象的频繁出现均不利于数字经济创新效率的有效提升。


有效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前提,是准确把握数字经济治理与传统经济治理之间的三大差异。


第一,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政府了解市场的能力,促使各级政府可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更好地监督市场、治理市场。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只能采取实地参与、现场调查和规则制定等相对固定的传统监管治理形式。监管强度和治理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于市场情况的了解程度,特别是对于市场变化的敏锐程度。现如今,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政府可以真正实现对于市场的实时监控,并且通过智能算法对于市场将要发生的变化进行精准预测和实时预警,从而做到防微杜渐,提高市场监管的主动性、预防性和科学性。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出台《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详细分析证监会监管信息化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监管科技建设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明确了监管科技1.0、2.0、3.0等各类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需求和工作内容。其中,“监管科技3.0”规划提出,以建设一个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为目标,综合运用电子预警、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大数据技术,围绕资本市场的主要生产和业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历史分析调查,并辅助监管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景式分析、实时对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监控监测。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先进监管方案,是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典范。


第二,数字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充当的角色相对传统产业更为重要。代表着科技创新方向与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的动力来源,也是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政府对于数字经济的持续支持和有效治理,是这一新兴产业成长为国民经济关键产业的必要条件。


21世纪的前2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信息革命的进程持续、快速推进,各项数字技术广泛渗透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而推动传统工业体系分化变革,重塑制造业的国际分工格局。在这一背景下,数字经济作为关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位进一步明确。然而,新兴产业同时也是不成熟的产业,存在着专业人才储备相对不足、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此时,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无疑至关重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数字经济治理,能够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的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思路,提升发展质量,进而推动数字经济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三,由于数字经济具有的平台化、数据化、共享化等内在特点,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和数据标准等市场基本制度的形成上,微观企业和市场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政府治理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平台和规则制定者的作用。


在传统经济中,仅当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政府才通过构建平台帮助供需双方实现有效匹配,例如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就业服务中心。在其他情况下,经济治理的主要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而在数字经济中,由于大数据等新兴要素和资源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必须由政府参与构建平台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又能增加财政收入。除了建设数据交易平台外,在数字经济中,政府还能够参与国际技术标准、互联网协议标准以及数据安全性标准的制订,通过国际合作维护公共数字空间秩序,主导一些关键性的信息基础设施如高速光纤网络和先进移动宽带的建设。


结合经济学理论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四条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政策思路。


首先,以建设数字化强国为导向,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的内涵与国内外发展实践均表明,企业和市场的数字化是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对于数字经济强国来说,数字化融合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成功应对传统要素成本上升带来的经济增长放缓;而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来说,推动本国经济数字化可以有效加快接入国际数字化生产网络的步伐,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各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日本都已形成或者正在编制其数字化发展战略,围绕数字化进行的国际竞争势必愈演愈烈。我国也应以发展促治理,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国际领先的治理思路。


其次,以制定标准与规则为举措,创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条件。为了更好地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消除数字化规则壁垒,推广数字化标准,营造公平、活力和安全的发展环境。其一,政府应加强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巩固核心技术与网络安全能力的建设,并重视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营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与网络空间;其二,应最大程度挖掘数字经济的内在潜力,制定数字市场的基本标准与准则,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防止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垄断市场;其三,应综合利用立法和财政支持等多种举措,为促进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创造适当条件,尤其是支持一些新的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壮大。


再者,以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协同治理的制度框架。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而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属性与中立性也无时无刻不提醒着监管者创新监管模式,协调好政府、市场与社会公众的三方关系。在开展数字经济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应当主动改变职能,积极监督、引导数字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应结合传统监管手段与先进技术手段,尽可能做好反垄断监督管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与维护,以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工作。在相关工作的具体推进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公平和效率、垄断与创新之间的权衡取舍关系。


最后,以解决“数字鸿沟”等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与监管的作用。数字鸿沟指的是不同的经济个体之间,由于对数据、信息和ICT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存在差异,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与贫富差距加剧。数字鸿沟在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居民群体间均有体现,不利于我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初心和使命。若想填平数字鸿沟,政府需要积极作为,普遍提升居民的互联网使用水平与信息接受能力,将“数字机遇均等化”作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具体来说,政府应加强对于可能引发数字鸿沟问题的技术、产品与服务的专项监管,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持续提供本地化、便民化的数字内容,让更多的民众真正参与到数字经济中,从而为广大百姓提供在数字经济中提高就业质量、增加收入的机会。


作者:徐翔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